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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是否死刑 都不是防拐的理由

  近日,朋友圈突然被广大网友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这样一条暗含商业营销的内容,不料成了全民都参与的公共话题。甚至因为支持与反对的立场不同,引发了朋友之间的相互“拉黑”。

  支持死刑的人,认为反对的人没有同情心和正义感;而反对死刑的人,认为支持的是采用死刑的震慑将人贩子置于丧心病狂的地步,导致在拐卖儿童的基础上出现残杀儿童的情况。尽管所有人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更多的儿童能够不被拐卖,但立场的差异促使这一话题成了争论不休的问题。

  实际上,争论背后所需要厘清的基本逻辑是,拐卖儿童能不能判死刑,判死刑能不能震慑犯罪分子,死刑能不能成为防拐的理由。

  根据刑法,拐卖儿童罪的起刑点是5年,有加重情节,可判10年以上至无期。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可判死刑。实际上,在审理拐卖儿童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最高法一直秉持着“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死”的态度。也就是说,拐卖儿童是可以判死刑的。但可以判死刑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拐卖儿童都被判死刑。犯罪分子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应该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简言之,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不应该一刀切、所有的人贩子都应该判处死刑,应该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做判断。这应当是一个常识,没有谁不会同情被拐卖儿童,严厉谴责拐卖儿童者,但是法律毕竟是国家重器,不是江湖的快意恩仇。

  这是审视支持与反对死刑的基本前提。在此情况下,便衍生了第二个逻辑问题,拐卖儿童判死刑到底是震慑了人贩子不敢再拐卖儿童,还是将人贩子置于破罐子破摔、丧心病狂的地步?实际上,这两类情况都属于一厢情愿的假想。从事实出发,并没有切实的数据佐证死刑对人贩子的震慑作用体现在哪一端,而从经验来看,死刑本身的威慑力在某种程度上相当有限。以故意杀人罪为例,司法实践中多数犯罪分子被处以死刑,但该类犯罪并没有因为高比例适用死刑而得到有效遏制。相反,从一些废除死刑的国家经验来看,死刑废除之后犯罪率也没有随之增加,大多都呈现降低状态。可见,法律的严苛与犯罪行为的减少并没有直接的关联。

  而法律所要做的事情,恰如法学家贺卫方在其微博上就拐卖儿童是否判死刑所论述的,“其实执法部门能够追究每个人贩子的犯罪,司法部门能够有效地惩罚绝大多数犯罪,哪怕是犯罪者都只是处以较轻的刑罚,即足矣。动辄使用死刑,看上去很解恨,但实际上会导致更普遍的规避和逃脱。刑罚的效用不在严厉,而在于无可逃逸”。

  这也就是说,你所支持拐卖儿童判死刑的愤怒,与反对拐卖儿童判死刑的担忧,都是没有基础的。既然依赖死刑的威慑作用,遏制高发的拐卖儿童犯罪,只是一厢情愿的愿景,那么无论是支持死刑还是反对死刑,都无法成为防拐的理由。因为法律只是惩治恶的行为,预防拐卖儿童这类恶行发生,还须依赖从家庭责任到社会公共管理责任的一个体系化的机制。近日因拐卖儿童判死刑所带出的美国防拐四招,寻人海报广撒网、守住公共场所、发动全民参与、为失踪儿童建“照片墙”,以及民间提议建立新生儿的DNA信息库,均有借鉴意义。

  任何一起拐卖事件,都是所有人的灾难。而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当法律已经确立了灾难制造者的责任以及追责的规则时,重点应当是如何通过身边的举手之劳,构筑更为严密的安全体系,守护每一个孩子的安全,照亮每一个被拐孩子的回家之路。 ■马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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